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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路律师,韶关市律师协会会员,韶关市刑辩委员会委员,韶关市惩戒委委员,执业于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参与处理过各类刑事诉讼案件和民商事纠纷,深谙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为当事人辩... 详细>>
律师姓名:刘伟路律师
手机号码:18318461988
执业证号:14402201510507628
执业律所: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文化旅游城F008-B、F009、F010号商铺
一、什么是有期徒刑、缓刑?
1、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4、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时设定4年的考验期限,如果在4年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坐牢三年的刑罚,如果在4年内表现不好,则按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也就是坐牢三年;
2、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3、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
4、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法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5、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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