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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伟路律师 刘伟路律师,韶关市律师协会会员,韶关市刑辩委员会委员,韶关市惩戒委委员,执业于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参与处理过各类刑事诉讼案件和民商事纠纷,深谙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为当事人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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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伟路律师

手机号码:18318461988

执业证号:14402201510507628

执业律所: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文化旅游城F008-B、F009、F010号商铺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举证不交有什么后果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

(一)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二)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三)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证据不交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其有证不举的行为就构成了妨碍举证。在诉讼中为了平衡双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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